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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军与廉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廉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3民初2188号原告:高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康平县。被告:廉新,男,30岁,汉族,无业,住康平县。原告高军与被告廉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高军负担。审 判 长  信景才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史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