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佳秋申请执行由学良、董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秋,由学良,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佳秋,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由学良,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董荣,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秋与被执行人由学良、董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陈佳秋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