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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佳秋申请执行由学良、董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秋,由学良,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4号申请执行人陈佳秋,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由学良,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董荣,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秋与被执行人由学良、董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陈佳秋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