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市金昌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廊坊市金昌印刷有限公司,欧阳作雨,张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44号申请人: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春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廊坊市金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码头村东口库房。法定代表人:欧阳作雨,经理。被申请人:欧阳作雨,男,1976年1月1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张海燕,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金昌印刷有限公司、欧阳作雨、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东狮油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金昌印刷有限公司、欧阳作雨、张海燕价值14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金昌印刷有限公司、欧阳作雨、张海燕的银行账户存款14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