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万保与尹光宇(曾用名尹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保,尹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38号原告:赵万保,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尹光宇(曾用名尹小雨),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满族,职员,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大营子乡、赵万保与尹光宇(曾用名尹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赵万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万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万保负担。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宇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