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艾先与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艾先,赵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39号原告赵艾先,女,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亮,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艾先诉被告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艾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艾先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艾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呼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