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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艾先与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艾先,赵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39号原告赵艾先,女,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亮,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艾先诉被告赵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艾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艾先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艾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呼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