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文权、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权,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林洪,林文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3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文权,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词友,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春,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新店镇。法定代表人:林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礼,四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林洪,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礼,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林文奎,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上诉人林文权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洪、林文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文权于2017年5月2日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文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文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林文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砾平审判员 夏 飞审判员 马晋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