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宣中、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宣中,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宣中等9人。职工代表:应宣中(身份证号:330623196901032810),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嵊州市崇仁镇迎联村343号。职工代表:单春尧(身份证号:330623197411259072),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嵊州市下王镇青桥村67号。被执行人: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582705-3。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宣中等9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共计104041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4月12日以(2016)浙0683执3710号执行裁定书两次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嵊州市三江工业区迪安电器厂三楼(嵊州市吉森服饰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18台盛星牌全自动电脑针织横机、48台盛星牌电脑横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富源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嵊州市三江工业区迪安电器厂三楼(嵊州市吉森服饰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18台盛星牌全自动电脑针织横机、48台盛星牌电脑横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