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6981号原告:周某,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陈某,住址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