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上海嘉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上海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201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嘉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燮敏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