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建辉与沙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辉,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30号申请人:郑建辉,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申请人:沙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哈尼族,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郑建辉与被申请人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沙明名下的车牌号为云K×××××上海大众途锐小轿车一辆及云K×××××贝纳利牌摩托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郑建辉提供与杨建云按份共有的位于景洪西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景房景共字第0000XXXX号,建筑面积110.41㎡)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4日已对被申请人沙明名下的车牌号为云K×××××上海大众途锐小轿车一辆及云K×××××贝纳利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