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俊忠与方帆、李玉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忠,方帆,李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699号原告:周俊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代理人:杨乐天。系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帆,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玉芬,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周俊忠与被告方帆、李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因原告周俊忠提供被告联系方式不明确,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俊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晓红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