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光遥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光遥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616号原告: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4号1幢1单元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9118362C。法定代表人:周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熊焰,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光遥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号6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63189598。法定代表人:马晋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光遥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光遥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0元,由原告重庆世纪开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