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广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广生伙同刘东、邹平(二人均已判刑)在长春市宽城区田园牧歌小区栅栏外道边,盗窃被害人郭艳光三轮摩托车一辆(吉CZ69**号,价值人民币6100元)。同年12月24日2时50分许,张广生伙同刘东、邹平(二人均已判刑)在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小南村道口以北200米景观石厂公路边,盗窃被害人苑志明铁栅栏一车,刘东、张广生将铁栅栏运至废品收购处;随即张广生、刘东再次返回此地盗窃苑志明铁栅栏一车(二车铁栅栏共约50余扇,价值人民币3500元)。赃物三轮摩托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返还被害人,赃物铁栅栏卖得赃款1500元被挥霍。案发后,刘东、邹平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证人马德亮的证言,被害人郭艳光、苑志明的陈述,被告人张广生及其同案犯刘东、邹平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张广生在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广生伙同刘东、邹平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但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主、从作用不明显,故不亦区分主从。鉴于张广生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公诉机关建议在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庭又充分考虑到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同案犯刘东、邹平有退赔被害人损失,邹平属累犯的情节,结合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