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2515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梁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515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法定代表人印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萍,女,1956年9月7日生,住靖江市。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梁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