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永嘉长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清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长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清福,季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长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谷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克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清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季黎明,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长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清福、季黎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季黎明在永嘉县良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处享有的60%的股权3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清福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下镇浦石村沿江路25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5××68),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季黎明所有的位于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团4幢34号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04)0302662】,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预查封被执行人季黎明所有的位于永嘉县东瓯街道柏悦嘉园6幢802室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16)永嘉县不动产证明第2769、277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季黎明、陈清福的执行款72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尤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