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正峰与晏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峰,晏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6086号原告:吴正峰,男,1983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军,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浩,男,1992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峰与被告晏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吴正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吴正峰负担。审 判 长 茅庆峰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高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