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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正峰与晏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峰,晏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6086号原告:吴正峰,男,1983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军,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浩,男,1992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峰与被告晏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吴正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吴正峰负担。审 判 长  茅庆峰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高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