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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明基、成平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明基,成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明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成平江,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闽0123执60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平江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现因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平江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