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明基、成平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明基,成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明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成平江,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闽0123执60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平江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现因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平江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