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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新昌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810号罪犯陈新昌,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佛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新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陈新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新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