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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维兰与夏章清、梁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维兰,夏章清,梁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范维兰,女,住安徽省颍上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夏章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梁素萍,女,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范维兰与被执行人夏章清、梁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夏章清、梁素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范维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章清、梁素萍给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8498元、执行费455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章清、梁素萍银行有存款,依法可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章清、梁素萍的银行存款3340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