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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德亮、崔洪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亮,崔洪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郭德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崔洪思(曾用名崔红思),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德亮与崔洪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洪思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桥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崔洪思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桥支行62×××82账户上的24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