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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小杰与靳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杰,靳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01599号原告:刘小杰,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靳少龙,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原告刘小杰与被告靳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8日被告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靳少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8日被告靳少龙向原告刘小杰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11月8日被告靳少龙向原告刘小杰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证明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杰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靳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