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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金卓越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卓越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018号原告: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29号。负责人:陈枫,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仇晓锦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金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姚寨路交叉口联盟国际大厦19楼B户。负责人:张云,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风忠,郑州金卓越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1号。负责人:刘海山,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卓越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计796元,由原告常州博二精工粉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