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273号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88号。法定代表人:黄浩明。被告:颜婧,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新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富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