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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郭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277号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爱周,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市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北三路汇福街盐场村委路东。被申请人:烟台市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柳行西。被申请人:郭爱玲,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郭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已交保证金50000元,且自愿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车牌号:鲁G×××××)、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鲁G×××××)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车牌号:鲁G×××××)、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鲁G×××××)提供担保。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