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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吉荣、许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吉荣,许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特22号申请人许吉荣,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许井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许镇,男,194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许吉荣申请许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许吉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许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许吉荣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