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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698号原告: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8号D栋23层。法定代表人:胡江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卫,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北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四组(中加科技城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游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标,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湖北通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仁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