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春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尚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董春霞,尚明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春霞,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麟,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尚明怀,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春霞、原审被告尚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李艳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丽莉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