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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655号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黄秋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望城县xx,身份证号码xx,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xx,身份证号码xx,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管鹤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深圳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桂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