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显淑,刘焕春与刘其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春,周显淑,刘其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971号原告:刘焕春,男,汉族,1936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周显淑,女,汉族,1938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其勇,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春、周显淑诉被告刘其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焕春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其撤诉,原告周显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