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信诉被告田江波、虎林市晋鑫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袁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信,田江波,虎林市晋鑫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袁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559号之一原告:王树信,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被告:田江波,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虎林市晋鑫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虎林市东诚镇。法定代表人:孙渝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涛,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袁河,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树信诉被告田江波、虎林市晋鑫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袁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袁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袁河的起诉。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