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树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209号罪犯王树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王树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黄东山;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树田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王树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3次嘉奖;2015年8月、2016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16日交没收财产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树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