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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90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瑛、周钰斌、文靖午、严琳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瑛,周钰斌,文靖午,严琳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90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平波,男,该公司新建路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李金瑛,女,汉族。被告:周钰斌,男,汉族。被告:文靖午,男,土家族。被告:严琳媛,女,土家族。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瑛、周钰斌、文靖午、严琳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赵梓君审 判 员  黄 锋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