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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显义、董显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显义,董显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485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飞霞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秀珍,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系该社职工。被告:董显义,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董显君,男,生于1972年3月7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显义、董显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