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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景来与邢德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来,邢德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538号原告:刘景来,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才,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系原告刘景来之弟。被告:邢德国,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刘景来诉被告邢德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景来承担。审判长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