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景来与邢德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来,邢德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538号原告:刘景来,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才,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系原告刘景来之弟。被告:邢德国,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刘景来诉被告邢德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景来承担。审判长 强国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