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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云梅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梅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668号罪犯张云梅,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灵璧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云梅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经浙江省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未曾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云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在本案暴力致人死亡案中是主犯,被判死缓,结合其改造表现,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梅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华 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