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8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何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何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077号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刁,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