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金卫、苏艳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金卫,苏艳杰,王锋民,苏衍芳,陈明岭,常立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464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市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金卫,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苏艳杰,女,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锋民,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苏衍芳,女,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明岭,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常立英,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金卫、苏艳杰、王锋民、苏衍芳、陈明岭、常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