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支公司与曹玉琴、韩强、刘永乐、杨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支公司,曹玉琴,韩强,刘永乐,杨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校南街锦绣学府*号楼*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姚勇,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琴,女,汉族,1954年10月8日生,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山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强,男,汉族,1981年4月3日生,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山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乐,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生,大同市南郊区人,现住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权,男,年龄不详,汉族,大同市南郊区人,现住大同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玉琴、韩强、刘永乐、杨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矿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X X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苗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