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0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芳昭与翁侠龙、陆新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昭,翁侠龙,陆新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252号原告:张芳昭,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武,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楚萍,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侠龙,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陆新岸,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张芳昭诉被告翁侠龙、陆新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张芳昭、被告翁侠龙、陆新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张芳昭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詹丹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