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505号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朱明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平年,该公司员工。被告:金灿,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