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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与被告冯建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电器电材厂,冯建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2民初1922号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南张家庄***号。法定代表人曹高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凡、任永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训,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新城区日升灯饰经销部经营者,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与被告冯建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更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委托代理人刘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建训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诉称,2011起被告承租本单位开办的万年家电市场门面房和仓库,但被告未按约及时交纳租金,经多次追讨,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17年2月28日支付租金2万元,但被告仍未清偿。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22万元。被告冯建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将位于西安市万年路南张家庄120号万年市场内129平方米的门面房租给被告冯建训,2012年8月16日又将155平方米库房出租给被告冯建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门面房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库房每月每平方米25元,双方即履行该口头协议。2016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2011年至2017年8月31日租金22万元,并承诺自2017年2月28日起分期付款,直至2017年7月31日付清。但被告并未履约,原告遂多次催要无果,于2017年3月31日将门面房另租他人,库房仍为被告所占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2万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按约交纳租金,在原告催缴后被告仍未交纳,虽写有欠条,并有还款计划但未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但被告实际租赁门面房至2017年3月31日,故门面房的租金应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至。被告所写欠条上是欠原告租金22万元,并未说明是门面房租金是多少、库房租金是多少,故应减去5个月门面房和库房的租金41937.5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租金17806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建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支付房屋租金178062.5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00元,由被告冯建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更生代理审判员  王 玺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