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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656杨兴和与季自荣、吴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和,季自荣,吴玲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656号原告:杨兴和,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英,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自荣,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吴玲珠,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杨兴和与被告季自荣、吴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兴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兴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兴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兴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