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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池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邦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与北二环东南00号海联国际大厦1幢2单位22602室。法定代表人:彭爱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被上诉人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西安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引发的纠纷,该合同的履行主体是上诉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无关,其与上诉人分公司之间的履行地点并不当然对上诉人适用,故对上诉人不能以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应该由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的工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世纪西路安谷十字宇宏健康花城,合同履行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合同履行点对上诉人适用,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