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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金虎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虎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虎子,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萧县。2015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虎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虎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金虎子攀爬进入萧县杨某某家中,窃取袜子、内衣等物品,被被害人杨某某当场发现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虎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虎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虎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金虎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金虎子攀爬进入萧县杨某某家中,窃取袜子、内衣等物品,被杨某某当场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虎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刑初字第00272号、(2016)皖132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金虎子指认被盗地点及被盗衣物丢放处照片,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虎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虎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虎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金虎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金虎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金虎子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金虎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虎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孝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