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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诉陈其发、陈先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陈其发,陈先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杨筱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其发,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陈先均,男,汉族,住什邡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诉陈其发、陈先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39元后,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