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廷全与郭太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全,郭太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482号原告:王廷全,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勉军,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太树,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王廷全与被告郭太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廷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太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王廷全负担。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兰 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