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正辉与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辉,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99号申请人:李正辉,女,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黄勇,男,汉族,1971年0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审理申请人李正辉与被申请人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正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正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勇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区X幢X号楼X号门市,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黄勇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区X幢X号楼XX号住房,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案外人担保人夏燕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