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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弘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娜,西安弘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娜,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弘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正街129号世贸大厦A座6层0605室。法定代表人:张俊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雷娜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弘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雷娜于2017年3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雷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雷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代理审判员  林 瀚二O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