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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邓长庚与严生俊、秦霞、严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庚,严生俊,秦霞,严息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185号原告:邓长庚,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生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秦霞,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严息风,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邓长庚与被告严生俊、秦霞、严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邓长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生俊、秦霞、严息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邓长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长庚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长庚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于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