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同岭与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赵金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岭,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961号原告:杨同岭。被告: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经营者:赵金营。原告杨同岭诉被告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杨同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同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同岭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