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同岭与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赵金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岭,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961号原告:杨同岭。被告: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经营者:赵金营。原告杨同岭诉被告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杨同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同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同岭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真真 来自: